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第6條
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6條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及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權利範圍及祭祀公業名稱。 二、保管原因及事實。 三、保管款名稱及金額。 四、專戶名稱。 五、保管處所名稱及地址。 六、保管款儲存日期及保管款字號。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八、權利人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