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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 前項法人登記證書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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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