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祭祀公業條例
› 第27條
祭祀公業條例 第2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應備置法人登記簿,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祭祀公業法人設立之目的、名稱、所在地。 二、財產總額。 三、派下現員名冊。 四、管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定有代表法人之管理人者,其姓名。 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七、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核發之日期。 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