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祭祀公業條例
› 第43條
祭祀公業條例 第43條
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2條
看 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