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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一句話看懂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規範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分割取得土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認定標準,以明確相關權益及稅務處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7-10・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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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所稱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指祭祀公業派下員取得所有權之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或水源特定區計畫內土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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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土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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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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