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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 第2條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所稱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指祭祀公業派下員取得所有權之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或水源特定區計畫內土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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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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