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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第11條

工廠每年製造丙類單一項目之化學物質之數量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 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列事項: 一、工廠所屬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工廠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製造丙類化學物質之名稱及數量。 四、工廠內製造設施之數量、位置及設計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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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