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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廠每年製造丁類化學物質之數量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應向主管機 關申報下列事項: 一、工廠所屬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工廠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製造丁類化學物質之名稱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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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