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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第7條

工廠從事甲類化學物質之製造或加工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 機關許可始得為之。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甲類化學物質製造或加工之工廠 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三十日內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及住址,若為法人應註明其負責人姓名。 二、從事製造或加工之工廠所在地。 三、從事製造或加工甲類化學物質之名稱、數量及設備設計之產能。 四、製造或加工之方法與目的及其所使用的機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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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