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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 第8條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須符合下列要件,始給予許可: 一、供研究、醫學、醫藥或防護之用。 二、年度製造總量不超過十公斤。 三、我國甲類各項化學物質年度製造總量,未因給予本許可而超過一公噸 。 四、未違反其他國際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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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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