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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第9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製造或加工甲類化學物質之工廠每年單一項目相關化學物 質製造或加工之數量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列事 項: 一、工廠所屬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工廠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製造或加工甲類化學物質之名稱。 四、從事甲類化學物質製造之數量、方法及時間。 五、製造或加工甲類化學物質所需之甲類、乙類及丙類化學物質之名稱與 數量。 六、以化學反應方式加工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及目的。 七、每年最高之儲存量。 八、每年年終時之儲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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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