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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前三條規定之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其主任職務均為兼任,其餘所需 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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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