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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縣議員、縣長選 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鄉 (鎮) 民代表會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 之計畫、辦理事項。 三、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 四、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五、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 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 事項。 七、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關於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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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