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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遴 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 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縣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福建省選舉 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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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