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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會議,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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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