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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府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省行政事務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及地方事務之承轉事項。 三、關於本省縣自治之協調事項。 四、關於本省大陸地區各地計畫資料之蒐集編審及方案設計事項。 依現行法律規定,由本省主管或執行事項得暫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授權或 委託縣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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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