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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提請總統任命,組織本府 委員會,行使職權。 本府置主席一人,就本府委員中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呈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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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