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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本府委員會議,並任主席。 二、執行本府委員會之議決案。 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四、處理本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本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長暫行代理其職務,並報行政院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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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