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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第2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置縣長一人,綜理縣政,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及機關。其受上級機關之委任者,並得監督上級機關所屬機關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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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