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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府置主任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襄理縣政,並綜理本府一切 事務;置秘書二人,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督監,掌理機要、協調及核稿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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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