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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第7條

本府設左列附屬機關,分掌有關事項: 一、警察局:掌理警察、警衛、民防及戶口查察等事項。 二、衛生局:掌理醫政、防疫、保健、藥政、食品衛生管理、環境清潔、 環境保護、公砉防治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項。 三、稅捐稽徵處:掌理縣各項稅捐稽徵事項,並代徵國、省稅等事項。 前項各局、處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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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