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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第8條

本府為應業務需要及辦理上級政府授權或委託業務,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增 設附屬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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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