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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 第6條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6條
縣長、鄉、鎮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一 死亡。 二 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四 犯第二款、第三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五 因案撤職者。 六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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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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