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 第7條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7條

已領退職酬勞金之人員,再任有給之公職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或退職時,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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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