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 第4條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二 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 在辦公場所意外死亡。 四 因戰事波及,意外死亡。 前項人員,除按第三條規定給卹外,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在戰地殉職者,再加百分之二十五。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