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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 第5條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5條
鄉鎮長具有左列年資者,得合併計算: 一 任公務人員,經銓敘機關審定,具有合法證明者。 二 曾任任用、聘用、派用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三 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四 曾任軍用文職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證明者。 五 曾任准尉以上軍職,經國防部證明者。 六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七 曾任本省鄉鎮長及台灣省民選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具有合法證明者。 前項年資,如已領受退休、退職、退伍金或其相當之資遣費者,不得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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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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