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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14條

獲配之輸入配額,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 未進口部分,其配額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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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