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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禽畜產品輸入配額 (以下簡稱輸入配額) ,指依國際經貿組織 規範、協定、協議或貿易談判承諾事項,對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特定國家 、地區生產之特定禽畜產品在特定期間訂定准許進口之數量。 前項特定禽畜產品包括下列範圍: 一、雞肉。 二、豬腹 肉及其他管制切割肉。 三、豬雜碎。 四、牛雜碎。 五、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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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