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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3條

輸入配額之核配,由經濟部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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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