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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 第9條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9條
輸入配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予已向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並得辦理合 併或分割。 前項全部或部分轉讓,應由配額持有人及受讓人檢附貿易局原核發之輸入 配額證明書,聯名向貿易局申請。 配額持有人合併或分割輸入配額,應檢附貿易局原核發之輸入配額證明書 ,向貿易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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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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