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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8條

輸入配額經核配後如仍有餘額,由貿易局視需要辦理再分配;再分配之公 告、申請程序、收費、核配及通知申請輸入配額證明書,準用第五條至前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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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