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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5條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捐贈珍貴文書,得以書面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轉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轉送之。外國私人或團體,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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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