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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1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訂定本細則,以受理私人或團體移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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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