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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11條

私人或團體捐贈文物,本館得視受贈文物之保存價值,頒給感謝狀或感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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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