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 第3條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3條

本國人民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得以書面或言詞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本館應作成紀錄。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