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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之學校,並須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 行政單位。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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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