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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部,係指私立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分支單位。 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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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