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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依各該級、類學校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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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