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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依據「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個人資料複製本時,得收取必要成本費用,以確保資料提供之行政效率與財務永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4-08・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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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核准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核准設立之私 立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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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學校、機構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前項情形須學校、機構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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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收費基準未明定之複製方式,或複製時須增加防偽功能等特殊處理必 要者,得由學校、機構按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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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私立幼稚園得準用本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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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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