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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3條

私立學校以其本身為要保人,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依本辦法規定,與保險人訂定保險契約,以已繳交就學費用之學生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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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