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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 第4條
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4條
私立學校於保險期間內,向學生收取就學費用後,有本法
第七十條
所定學校停辦、
第七十二條
所定學校法人解散、
第七十八條
所定學籍不予承認或其他無法繼續辦學之情事,致學生全部或部分就學費用遭受損失者,保險人應依保險給付基準表(如附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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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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