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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5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繼續辦學者,得於保險契約中明定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天然災害。 二、戰爭。 三、法定傳染病。 四、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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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