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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撥繳、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查核各私立學校提撥教職員工退休撫 卹基金情形或函請受託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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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