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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撥繳、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學年度結束後編製收支決算, 均提報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分送各校參考。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 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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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