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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撥繳、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給付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 (職) 金。 二、給付私立學校教職員工撫卹 (慰) 金。 三、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辦理與創設目的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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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