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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撥繳、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金,應經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支付;支用時由 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執行長、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簽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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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