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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4條

本保險費率每一眷口為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薪給百分之 三至百分之五。 本保險先行開辦眷屬部分,開辦時費率訂為百分之三;至於父母、未婚子 女部分之施行日期及費率,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以命令定之。 本保險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如有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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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