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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5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五十,學校負擔百分 之二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中央與省 (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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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