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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6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依照規定停保時,要保學校應同時為本保險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如該教職員復保時,應一併辦理復保。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離職時,本保險被保險人應行退保,要保學 校並應負責收回其保險證,連同退保通知一併送承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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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