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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 則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私立學校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前項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應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聘之。 第一項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之遴聘、諮詢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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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第2條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前項…第3條學校法人在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設立私立學校,或所設為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為私立高級中等學…第5條私立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及所屬學校法人。第6條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前項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7條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第8條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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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